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弱电系统(以下简称“弱电”)的规划、建设、使用与维护,保障学校通信网络与信息业务安全、稳定、畅通运行,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弱电资源,支撑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和校园生活的正常开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弱电,是指学校范围内统一规划、建设和管理的各类低电压信息基础设施系统。主要包括:
(一)户外地下弱电管道、窨井、人手井及其附属设施;
(二)楼宇内弱电间、综合布线系统(包括光缆、电缆、配线设备等);
(三)数据通信网络(有线、无线)、固定电话、校园广播、有线电视、安防监控、出入口控制等系统的传输与接入线路;
(四)数据中心机房内部综合布线;
(五)其他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弱电设施。
第三条 弱电是学校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,是学校的公共财产,所有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、爱护弱电的权利和义务,对损害弱电的行为,有权进行监督、检举和控告。
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规划、归口管理、分工负责的原则。
(一)信息中心是弱电管理的归口部门,负责弱电的整体规划、资源分配、使用审批、运行维护监督及技术档案管理。
(二)总务处负责弱电管道的土建部分(如管道、井道)的新建、改建和扩建工程。
(三)保卫处负责弱电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,协助处理破坏弱电设施的行为。
第二章 弱电规划与建设管理
第五条 学校弱电实行统一规划,任何单位、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建设弱电管道。确需建设的,须向信息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和建设方案,经审批同意后,由总务处按照规定进行建设。
第六条 弱电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、行业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。凡经批准进行建设时,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,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,恢复原状,并需经主管部门检查验收。
第七条 弱电工程竣工后,由信息中心组织总务处、使用单位等进行验收。验收不合格的,限期整改。验收通过后,建设单位须向信息中心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(包括设计文件、管线路由图、竣工验收报告等纸质及电子版文件),方可接入学院弱电主干网络。
第八条 校外单位经学校批准自建的弱电设施,其所有权按协议约定,需纳入学校弱电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和使用,接受信息中心监管。
第三章 弱电使用管理
第九条 为确保合理、有序地使用弱电资源,信息中心负责对学校弱电资源进行统一分配和调度,保障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业务应用需求。
第十条 任何单位、部门或个人需填写《江西飞行学院弱电资源使用申请表》,并提交详细的技术与施工方案,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弱电(包括管道、桥架、光纤、端口等),对未经许可强行进行弱电施工的行为,信息中心会同保卫处及时制止。
第十一条 学校的弱电及光纤资源对外单位有偿使用。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信息中心会同财务处、资产处另行制定,报学校批准后执行。凡外单位涉及到使用学校弱电的业务,由信息中心负责牵头与外单位签订相关使用协议,明确双方的权利、义务和责任。
第十二条 信息中心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,明确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及理由。
第十三条 使用弱电的施工管理:
(一)凡涉及到弱电的施工,必须遵循施工规范,接受信息中心的指导和监督,不得扰乱学校已有的通信系统,不得私自开挖管道毁坏校园环境。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应监督施工过程。
(二)经许可的单位、部门或个人在线路施工时,必须遵照审核的施工方案,科学施工和管理,不得擅自占用未经许可的管网及光纤资源。
(三)工程竣工后,由牵头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材料(包括设计文件、管线路由管孔图、竣工验收报告、工程竣工文件、竣工图纸等及电子版),报信息中心备案验收,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完工。
第十四条 需要临时占用弱电部署线路的单位、部门或个人(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),除按规定进行审批和施工外,在占用结束后,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拆除临时设施或线路并恢复原状,报信息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完工。
第十五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施工、使用或超范围占用弱电资源的,信息中心有权会同保卫处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、限期拆除违规设施,并可追究其造成的损失。对于虽经批准但不符合技术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,信息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,整改合格前不得投入使用。
第四章 弱电日常管理
第十六条 对学校弱电(线)禁止以下行为:
(一)拆除、破坏、损坏、改变弱电(线),或改变其性质、用途。
(二)擅自在弱电(线)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沟渠、挖坑取土、打桩、顶进作业。
(三)擅自在弱电内布置各类线路。
(四)破坏、损坏、去除管网(线)标识和标志。
(五)任何单位、部门或个人擅自利用学校弱电(线)进行宣传、商业等活动。
(六)其他损害、侵占学校弱电(线)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。
第十七条 信息中心应建立健全弱电设施巡检、维护制度,明确专人负责,定期对弱电主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,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。
第十八条 对弱电中已停用、已废弃的线路,信息中心通知原使用单位限期拆除。逾期未拆除的,信息中心有权予以清除,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使用单位承担,并可暂停该单位后续弱电使用申请。
第十九条 凡有可能涉及到弱电的校园建设(如修路、绿化、管道开挖、市政建设等)工程,均需事先征得信息中心的同意后实施,以免破坏弱电系统。
第二十条 校内强电线路不得使用弱电。
第二十一条 弱电系统的日常维护、维修及升级改造所需经费,应纳入学校年度预算,由信息中心统一申报和管理。
第五章 档案管理
第二十二条 为了便于维护管理,信息中心需建立完备的弱电使用档案,包括但不限于:网络拓扑图、管线分布图、弱电间布局图、连接关系图、使用单位信息、竣工资料等,并及时更新。形成的档案资料,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。
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管网线路施工的工程资料,业务主办单位须到信息中心建档备案。
第六章 违规责任
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:
(一)赔偿损失:违反本规定对学校弱电基础设施造成危害、 损害、破坏的,责成违反者将设施恢复原状,费用由其自行承担,并赔偿学校直接乃至间接经济损失。
(二)强行拆除违章设施:对违反本规定在涉及学校弱电安全范围内设置的其他设施,尚未对学校弱电造成损害的,予以强行拆除,拆除费用由违反者承担。
(二)责令限期改正:对违反本规定,尚未损害学校弱电基础设施的,责令限期整改,整改费用由违反者承担。
(四)处分:本校人员或部门违反本规定,尚未对学校弱电基础设施造成损害的,视其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、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
1.江西飞行学院弱电管道申请表
2.江西飞行学院光纤申请表